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激励学生奋发学习、刻苦钻研、追求卓越,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本科生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本办法坚持科学性、实操性原则,坚持凸现书院培养特色,旨在规范我院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作为学生专业分流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奖助学金评定、评优评先、团员推优、入党的主要依据。学生综合测评成绩评定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建立促进大学生全面健康成长长才的科学评价机制。
第四条书院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负责指导全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评定。小组成员包括:蓝天书院直属党支部书记、院长、执行书院院长、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由书院学生事务管理科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测评细则
第五条 基本要求:
1、思想政治方面。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提升政治站位,坚定“四个自信”,树牢“四个意识”,落实“两个维护”,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积极参加理论学习和实践活动;
2、爱国爱校方面。自觉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维护党和政府形象、权威,维护学校及书院荣誉,无损害学校及书院声誉的言行;
3、个人品德方面。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关心同学,尊敬师长,乐于助人,爱护公共财物。努力学习、积极实践,不断提升综合素养;
4、遵纪守法方面。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自觉遵守书院的规章制度,遵守课堂纪律,遵守书院文明公约;
5、集体观念方面。积极参加学校、书院和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关心集体,自觉维护集体荣誉。
第六条总成绩及组成
1、综合素质测评分=A1×80%+A2×20%
2、A1为学生本学年成绩加权平均分,计算方法为:A1=(课程学分×课程成绩)之和÷课程学分之和。
3、A2为学年学生第二课堂成绩(pu分)经极差回归处理后的分数,计算方法为:A2=(本人第二课堂分数-本大类第二课堂最低分)÷(本大类第二课堂最高分-本大类第二课堂最低分)×100。
第七条关于加分原则的附加说明
1、各学生组织成员根据任职时间与考核结果,结合以下评定原则加分,考评不合格者该项不加分。
课程内容 |
职务 |
二课积分 |
认定部门 |
认定方式 |
备注 |
院部学生 干部 |
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
10 |
书院团委(团总支) |
考核结果 |
上限分 |
部长、副部长 |
6 |
部员 |
3 |
年级学生 干部 |
辅导员助理、资助助理、书院各科室助理 |
8 |
书院团委(团总支) |
考核结果 |
上限分 |
班长、团支书、党支部委员、党小组长等 |
6 |
其他班委 |
3 |
社区管 理委员会 |
楼长 |
10 |
书院学生事务管理科 |
考核结果 |
上限分 |
层长 |
6 |
网格长 |
4 |
宿舍长 |
2 |
兴趣小组 |
负责人 |
4
|
书院分团委 |
考核结果 |
上限分 |
部门负责人 |
2 |
成员 |
1 |
2、因受到书院通报表扬者,一次加2分,该项加分最高不超过6分。
3、同一荣誉按最高级别加分,不累计加分;同时担任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学生干部职位,在本学年内可累积加分。
4、因违反书院相关规章制度,受书院通报批评处分,一次减2分。
第八条在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各班由班团委成员组成班级审核核算小组,全面负责审核工作。审核要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1、审核过程必须公开,班级初评结果经班级公布后由本人、班级审核小组长签字,并将签字后的初评结果与班级审核小组成员名单上报至书院。
2、加分必须提供有效证明,对逾期不提供相应证明者,不得予以加分。
3、审核小组成员涉及自身评分问题时必须回避,由小组其他成员对该成员予以评定。
4、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依据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评定;负责审核学生对班级初评结果提出的复议;负责对本方案中未涉及的情况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并作出相应解释。复议的基本程序为:当事人(本人)向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提出复议书面申请,经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审核确需调整的,出具意见并进行解释,送该班班长,由班长交审核小组执行并备案,将结果公布并作出解释。经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审核不调整的,出具意见并进行解释。
综合测评总分结果公示时间为三个工作日,对书院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同学可在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提出复议书面申请,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应在接到意见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蓝天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蓝天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负责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